一、6月10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自2020年7月起,河北省开展试点。自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展试点。
现金存取:
(一)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
(二)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为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
万元、深圳市20万元。
简单来说,如果客户的存款、取款金额大于这一标准,那么根据《通知》要求,应在办理业务的时候进行登记。
实际操作中,单位、个人存取款现金金额超过5万元的都属于大额交易,详见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大额交易即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取款超过5万元要提前一天向银行预约。单位取款金额大于5万元的要提供具体用途,比如发工资/奖金等需要提供员工工资表等。
大额现金更容易造成贪污腐败、偷税漏税等洗钱犯罪行为和为地下经济活动提供便利,这些都有可能威胁到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和安全。
二、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转账
大额交易: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企业之间转账
大额交易:非自然人客户(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案例1:
黄某在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银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业银行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地税局传递了这份报告。最终税务查出来黄某2015年从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案例2:
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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