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商场如战场,合同中陷阱重重,一不小心就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实际工作中,在我们签订合同时常常会用到“定金”或“订金”, 关于“定金”与“订金”的纠纷也时常发生,两者仅一字之差,如果稍不注意,用错的话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请看如下案例:
【案例】:新兴公司与大洋铝厂签订了一份铝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签字生效时新兴公司支付定金120万元人民币,新兴公司也如数支付了定金。事后铝材价格看涨,大洋铝厂毁约。新兴公司多次交涉无效后起诉,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要求法院责令大洋铝厂双倍返还定金。该合同经审查后确认为有效合同,大洋铝厂违约,但最后法院
只判定大洋铝厂退还120万元及承担利息损失。原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将法律固定术语
“定金”写作
“订金”。一字之差痛失120万元。
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有严格的区别:
1、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不是法律概念。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以
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
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收受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
就定金数额的双倍予以返还。
2、对于
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订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可
视为“预付款”。如果买卖未能完成,订金应返还。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而对订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
4、定金具有
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启示: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要认真审查相关内容条款,防止落入“定金“和”订金”的陷阱。
来源:一品税悦。